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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作者: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周舟
律师文化建设是司法部及全国律师协会着力倡导和支持的重要工作之一,特别是全国律师协会最近专门在北京召开研讨会,起草了《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以及全国律协发布的《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报告》都是对律师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的体现,作为一名律师,对律师文化现状进行研究,从而能够在研究、学习中得出律师文化建设的体会、感受,进而能够推进律师文化建设,当然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一、    律师文化的概念和内涵
众所周知,对任何一件事物、工程、现象的研究,首先要弄清被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同样,对律师文化研究也要首先从律师文化的概念、内涵入手,唯有如此,才能目标明确、方法得当、深入浅出,得出律师文化建设的真谛。
    律师文化,顾名思义是律师的文化,它应包括律师个体的文化、律师事务所集体的文化、律师协会团体的文化。它是一种意识形态,律师意识形态的好坏、优劣、先进性与否直接关系到律师业生存、发展的质量,也是律师业是否有竞争力的重要保证。
 

律师文化具体表现在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魅力、道德水准、精神风貌、执业水平、社会责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服务标识、管理规范、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等。律师要有仗义护法的使命,诚信执业的道德,高超的护法之策,赤诚仗义执言之情,律师业务拓展领域广泛,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严谨细致、克难制胜,化腐朽为神奇的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价值观;具有责任、诚信、协作、创新的核心理念;具有学者型、政冶家型、社会活动家型、企业之友型的律师风采。
    二、律师文化研究的理论价值
    在谈律师文化研究的理论价值,不能不涉及对“价值”这一概念的理解,因为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我们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它。价值,有哲学的意义,也有经济学上的意义。显然,在本文中,我们只能从哲学的意义上来使用“价值”这一概念。
    从哲学意义上讲,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价值。首先,价值是表示着一种关系的范畴。即价值反映的是主体与客体的实践、认识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特别是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人是人之外的一切事物的主体,其他一切事物是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这种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即为有价值,反之则没有价值。
 
其次,价值表示着一种意义的范畴,它表示着某种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是有意义的,具有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功能和属性,或者叫做有用性。在弄清价值的含义后,让我们来看律师文化研究有什么样的理论价值。所谓理论价值,是指能够对某一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那么,律师文化研究对律师文化有怎样的理论价值呢?
    1、可以促进对律师理念认识的深化
    我们说,律师是有文化的人,律师应当是有文化的人,律师文化中自然应当包括律师理念。律师应当有什么样的理念?也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作为律师文化中的律师理念,却应当有较为一致的认同,否则,就不能形成律师行业,更不能发展为律师事业。
   2、可以促进对律师道德认识的深化
    中国是一个崇尚道德化的国家,数千年来,一直将道德置于首要地位,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点。例如“自强不息、勤劳刻苦、刚健有为、为国尽忠、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等都是对道德的追求,鼓励人们为了维护人格尊严、为实现自身理想,宁为玉碎,不为瓦全。苏武北海牧羊十九年而不降匈奴,是 “持汉节不失,忠心不变”的楷模;岳飞精忠报国为人世代传扬;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名句为千古绝唱;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为不朽佳句。明朝顾宪成“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激励着人们把个人命运与国家、民族的命运连在一起,把个人利益融入集体利益之中,这些道德准则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优秀品格,成为中华文化的强大凝聚力和道德基础。
 

   3、可以促进对法律信仰认识的深化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职业者,三者都应当服从事实和法律,都应当有坚定的法律信仰。但三者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存在不同的表现,这是因为各自所服务的具体对象不同所致。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因为其处于法律帝国主宰者的地位,要求他(她)唯法律是从,唯事实是从,决不能掺入个人偏好的成份。他应当走出“自我”,成为社会公众所希望的神圣的“超我”,在裁判案件时,以超然的态度和中立的立场,严守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在忠于法律的同时不忘社会正义和情理,这是法官文化对法官的基本要求。由于律师文化与法官文化之间存在差异,那么,律师的法律信仰的表现形式与法官的法律表现形式应当是有区别的。律师除了要受法律和事实的制约外,因为其进行诉讼的前提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律师的授权对律师的行为(主要是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有制约作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律师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他必须首先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确定什么样的案由,选择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使用哪些证据,运用什么法律规则,都是围绕如何实现委托人的委托目的而展开的。此时,律师不应站在中立立场,也不能以超然的态度对待案件事实;此时,律师对法律的信仰表现为,充分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展示给法庭,而对对方的证据应当予以有力的反驳;因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你的职责。
 
所以,我们对律师文化的研究,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将其与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以及具有普遍意义的广义文化相比较,在比较中发现差异,否则,混淆了各种文化的界限,也就失去了一种文化自我的独立性。
三、律师文化研究的实践价值
   
律师在本质上是法律的实践者,其行为不能不受到所信奉的律师文化的影响。根据我国法治的进程和律师队伍的现状,深入对律师文化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1、可以促进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的交流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的三支基本队伍,除此之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员,也是法律工作者。这样,各自在自己的领域中接受着有所区别的法律文化——法官受着法官文化的熏染,检察官接受检察官文化的洗礼,而律师由于其自身的职业特点,则在律师文化的氛围中工作。但实践表明,律师的工作要在委托人、法官和检察官之间进行,这就必然要同法官、检察官进行交流,而这种交流,又必然产生律师理念与法官理念和检察官理念的碰撞,这种碰撞的实质是三种文化的碰撞。律师要和法官、检察官进行顺畅的交流,就要在区分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和律师文化不同点的同时,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在不根本违背律师文化原则的前提下,用法官文化和检察官文化中的理念去说服他们,在这种交流过程中,让自己的理念和观点被他们接受,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也就最终贯穿了律师文化。
 

   2、可以促进律师与委托人的沟通
    作为律师,其服务结果要归于委托人。由于我国法治理念尚未深入公众之心,许多委托人并不十分清楚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工作方法,他们往往以自己的思维来要求律师、影响律师、有的甚至企图借律师的工作去达到他们的非法目的,这样,就形成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沟通障碍。如果不能对其加以克服,不但会影响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而且会因此而导致双方纠纷产生,有的甚至引发诉讼。所以,为了有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首先必须同委托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和互动关系,以便进行顺畅的沟通。我们对律师文化的研究,将有助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沟通。
   3、可以促进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既是全党的任务,也是全国人民的任务,在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进程中,律师应当发挥自己的优势,充分展示自己的风采。前不久,中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对这一理念作了这样的诠释: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对此,作为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力量的一部分的律师,应当有全面而清醒的认识,不能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左右摇摆,必须坚定信念,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前进!我们研究律师文化,既要站在律师的立场,又要眼观政治大局,决不能做政治上的糊涂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是其重要内容,促进公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当然也是应有之义。
 

    如前所述,律师文化包含着法律信仰,在律师心目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威存在余地。因此,律师在法治宣传中,要将这些理念象种子一样进行播撒,使它们在公众头脑中生根、开花、结果。结什么果呢?就是包括担任党和国家领导职务在内的全国公民,都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在法治的环境下,在秩序井然的状态下,人人享有自己的权利,一当权利受到侵害,将及时得到法律的救济;人人都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殆于履行,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律师应当追求的理想社会。
   综上所述,律师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律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律师文化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功能,在中华文化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我们对律师文化的研究既要与其他领域的文化相联系,又要有独特的视角,这种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价值,并且还应当根据其历史性、时代性的特征,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前进,而与时俱进,不能让它停止在一个水平上,律师文化要不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反映出鲜明的时代特点。为造就一支优秀的中国律师队伍而奋斗!